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6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甲犯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拘役,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陳嘉甲因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事實審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其聲請均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宣告之拘役,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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