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夢婷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余夢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4年
9月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裁定自105年7月5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106年3月22日免責裁定並確定,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