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聲請人 邱月華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邱月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邱月華前經鈞院10
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自民國103年12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於104年12月30日經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於106年6月21日經本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5年
7月11日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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