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60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景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景庭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3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住所,由其同居人收受,而上訴人則於同年3月19日(上訴期間10日另加計在途期間4日)即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黃三友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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