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A○○被告國民黨
庚○m○○p○○天下電
n○黨主席J○○秘書長W○○台北市長甲癸○副主席酉○○副主席寅○○副主席I○○副主席O○○副主席K○○ 馬市府 國民黨戊○○國民黨己○○國民黨黨部一級國民黨甲辰○○國民黨立法委員甲己○卯○○x○○玄○○f○○甲丑○親民黨立法委員親民黨甲辰○○M○○D○○甲甲○台聯黨甲辰○○丁○○○甲寅○ 甲丁 ○癸○○b○○a○○y○○乙○○甲庚○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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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黃春發 H○○○○E○○甲子t○ 辜成允 黃南圖 Y○○ 林蒼生 吳修齊 丑○○子○○壬○○宙○○Q○○ 沈大枝 i○○ 宣明智 鄭崇華 黃光明 o○○e○○ 曾繁城 陳宏輝
P○ 焦佑鈞 章書駒 胡定華 甲巳 葉進泰 葉垂景 許崑泰 杜俊元 劉曉明 鄭水枝 童勝男 G○○巳○○ 王雪紅 陳文綺 g○○ 林省 三辛○○癸○○v○○w○○地○○亥○○ 吳東亮 宇○○天○○S○○
V○k○○甲壬○甲辛○( 國霖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六號C○○ 林鴻道
甲戊
申○
u○r○○黃○○d○○B○○T○○h○○R○○F○○U○○ 周祖治 調查局甲乙○○○、姐夫 埔心 j○○○官埔心z○○○、右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請求賠償新台幣三兆元。
二、就單一被告部分,每一被告賠償新台幣三億元。
三、就組織犯罪團體各請求賠償新台幣一百億元。
貳、原告事實陳述:詳如附件自訴狀繕本所載。
參、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後,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