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45號
原   告  童地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被   告  郭文杏
被   告  賴瀅
被   告  賴建宏
被   告  賴建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1,291,290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分配之面積300.3平方公尺×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1,291,29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
  告業已繳納之3,2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67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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