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45號
原 告 童地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被 告 郭文杏
被 告 賴瀅 如
被 告 賴建宏
被 告 賴建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1,291,290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分配之面積300.3平方公尺×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1,291,29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
告業已繳納之3,2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67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