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歐一男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被 上訴人 澎湖縣湖西鄉 東明宮 .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許東額
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年7月7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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