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債權人頡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
林承億 」抑或「綠色超人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端所補正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綠色超人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獎金追回通知書之正本受文者為「林承億」),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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