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債權人 姚明慧 上列債權人姚明慧因與債務人 賴錫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姚明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本件聲請漏未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請具狀敘明具體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