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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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55號聲請人 龔小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孔獻隆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失蹤人孔獻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段○○○巷○號)於101年12月1日,在花蓮縣○○市○○路○○號失蹤,迄今未歸,已逾三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孔獻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
(一)聲請人主張孔獻隆於101年12月1日,在花蓮縣○○市○○路○○號失蹤,迄今未歸,已逾三年等情,雖據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親屬系統表等件。
(二)然依孔獻隆戶籍謄本記載:孔獻隆於102年2月16日出境,104年5月8日逕為遷出登記;依 孔憲隆 入出境資料亦顯示:孔獻隆於102年2月16日出境後,即無再入境紀錄。
(三)且依孔獻隆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查詢資料記載:孔憲隆於
105年6月15日仍有投保紀錄。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雖於102年2月4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申報孔獻隆失蹤,但孔獻隆係於102年2月16日出境,且孔獻隆於105年6月15日仍有投保紀錄,依前開事證,孔獻隆雖年逾八十歲,但其於105年6月15日仍有活動紀錄,尚難認其失蹤已滿三年。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卷附積極事證,尚難認孔獻隆失蹤已滿三年,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法第8條之規定不符,聲請人遽予對孔獻隆聲請死亡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鞠云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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