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黃宥妮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黎芷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黎芷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7,982元,應繳裁判費2萬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4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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