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邱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5,777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03,74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03,749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5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013元、違約金雜費計15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營業執照、信用卡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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