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60號原告 朱宜岑 即 朱品曄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 林孟寬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複代理人 謝念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簽立離婚協議書約定由被告扶養及監護兩造之未成年子女,然被告以子女名義訴請原告給付子女扶養費並經本院裁定確定在案,致使原告受有支付子女扶養費之損害,是兩造間因離婚及子女扶養費發生爭執,是否屬家事訴訟事件而應由本院家事庭審理,尚應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