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永貿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8,51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張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