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88號聲請人 葉鳳桃
黃義修 上列當事人因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黃義修未於陳報狀、遺產清冊簽名。請具狀敘明黃義修是否為聲請人,如是,應於陳報狀、遺產清冊簽名;如否,亦請具狀敘明。
三、遺產清冊(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均應詳細填寫,可填無、不知、不詳,各欄位均不可空白,車輛為動產),並由聲請人簽章。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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