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胡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憲修┌──────────────────────────────────────────────────────┐│附表:公示催告:101年度司催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東陞環保科技有限公│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100年6月30日│50,000元│R0000000││││司│用合作社台東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