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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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胡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憲修┌──────────────────────────────────────────────────────┐│附表:公示催告:101年度司催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東陞環保科技有限公│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100年6月30日│50,000元│R0000000││││司│用合作社台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