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16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
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9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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