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劉秀治 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 陳殷郁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44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即請求被告應將附表1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800,000元,該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11,235元(計算式詳附表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9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33,440元,尚欠151,5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唐千雅附表1:土地編號土地坐落權利範圍1新北市○里區○○段000地號10000分之432新北市○里區○○段000地號10000分之47建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1新北市○里區○○段000○號新北市○里區○○路00號1樓全部2新北市○里區○○段000○號新北市○里區○○路00號2樓全部附表2:
一、訴之聲明第1項:
(一)968建號房地部分: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968建號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0月間之市場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66,504元,而968建號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40.31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64.18+附屬建物陽台8.09+共有部分68.04{計算式:(7492.78×881/100000)+(469.51×4329/0000000)=68.04,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140.31】,則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9,331,176元(計算式:66,504元×140.31平方公尺=9,331,1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969建號房地部分: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969建號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110年10月間之市場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66,504元,而969建號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18.49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75.92+附屬建物陽台8.09+共有部分34.48{計算式:(7492.78×433/100000)+(469.51×4329/0000000)=34.48,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118.49】,則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7,880,059元(計算式:66,504元×118.49平方公尺=7,880,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3,800,000元。
三、訴訟標的價額合計:9,331,176元+7,880,059元+13,800,000元=31,011,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