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進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