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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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3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347號原告台灣聯合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湯金全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丁○○兼送達代收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6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5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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