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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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順烈 (即 林純列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4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65,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