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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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即原告與被告 蕭明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0,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育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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