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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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 曾建福 被告帝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宏洋 被告 黃進義 被告 黃宥縝 被告 陳世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