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874號債權人 范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聲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債務人謝聲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若無約定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