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貳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