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曾淡生 被告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