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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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8號原告 蔡雲岫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振鵬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鄰○○路○○○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二、被告張振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