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減刑後所處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昆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與附表編號2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附表:受刑人林昆樺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2年8月31日│91年5月25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7037號│91年度偵續字第15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易字第2532號│9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10號││實├────────┼────────────┼───────────┤│審│判決日期│92.12.31(聲請書附表誤載│100.03.30││││為93.12.3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易字第253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1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2.25│100.07.28│├─┴────────┼────────────┼───────────┤│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執字第2480號│100年度執字第10343號│││已執畢│傳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