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彩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1年度速偵字第596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紙及鶴仙姑樂透手冊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彩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59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1年7月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981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紙及鶴仙姑樂透手冊1本,係被告因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及第268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6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
1年度速偵字第596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7月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981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間於102年7月2日屆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年度緩字第834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並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紙係賭客之簽賭單,扣案之鶴仙姑樂透手冊1本則係供賭客簽注時參考,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22頁),而警察到場搜索時,上開簽單已簽注完畢,亦未當場查獲其他賭客,足認扣案物均非「當場賭博之器具」,尚無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