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惠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文.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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