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俞慧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月娌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2年度家再字第2號、103年度家再更㈠字第1號),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7日提出民事再審狀時,即同時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26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1,000元,是其溢繳裁判費24,2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本件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於102年9月17日提出之民事再審狀,係對102年8
月22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61號確定裁定及102年5月21日本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04號確定判決一併向本院提起再審;且關於聲請人就本院前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9月29日103年度家再更㈠字第1號判決駁回在案。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99,110元,依上開規定,就本院前
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繳納裁判費25,260元,是聲請人繳納裁判費25,260元,並無溢繳之情形,聲請人以其僅對裁定聲請再審,應繳裁判費1,000元,聲請退還24,260元,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