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文德於就讀國立澎湖技術學院學校時,為就學需要邀同債務人 張銘遠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債務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並簽訂借據壹紙,借款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32,455元,債務人約定自民國(下同)99年10月14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99年11月14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103年7月14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得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193,80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