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六四號
聲請人維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龍生頡昌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陸萬零參佰柒拾玖元│CI七0九八六四││││限公司 王本堂 │行│││三││├─┼─────────┼─────────┼───────────┼─────────┼────────┼──┤│2│龍生頡昌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伍萬貳仟 陸佰 貳拾捌│CI七0九八六0││││限公司王本堂│行││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