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二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僑信營造有限公司廖│華南銀行忠興分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參萬元│JC七一0一三二││││仕逸││││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