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5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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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劉又菁法官唐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臺北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貳萬伍仟陸佰柒拾元│QI0二一一五二│││││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