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191號聲請人丙○○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丁○○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丙○○(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丁○○(女、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係聲請人丙○○之母,相對人丁○○前曾經鈞院以95年度禁字第370號裁定宣告其為禁治產人在案,茲因相對人無民法第1111條之法定監護人,亦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家聲字第20號裁定選定甲○、庚○○、乙○○、戊○○、己○○等五人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而甲○等五名親屬會議會員並於96年5月20日在台北縣中和市○○街鎮85巷4弄8號召開親屬會議,決議推選聲請人丙○○為相對人丁○○之監護人, 爰依 法民法第1111條之規定聲請選定聲請人丙○○為相對人丁○○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丁○○係聲請人丙○○之母,相對人丁○○前曾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370號裁定宣告其為禁治產人在案,茲因相對人無民法第1111條之法定監護人,亦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家聲字第20號裁定選定甲○、庚○○、乙○○、戊○○、己○○等五人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有本院95年度禁字第370號、96年度家聲字第20號裁定附卷可稽。又本件無法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自應依該條第2項之規定,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現經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成員甲○、庚○○、乙○○、戊○○、己○○組成親屬會議,並開會決議推選由聲請人丙○○為禁治產人丁○○之監護人,亦據聲請人提有該親屬會議紀錄1件,戶籍謄本6件附卷足參,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姊甲○到庭證述屬實(參見本院96年6月13日非訟事件筆錄),自堪信為真實。爰依前揭民法第1111條第2項之規定,並參酌前開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聲請人丙○○為禁治產人丁○○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