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告 洪明川 被告訢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凃振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壹萬貳仟零肆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件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冠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