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志凌資訊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