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
1份附於97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執行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而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