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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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乙○○被告書香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