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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