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被告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原告丙○○、乙○○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捌仟元、捌拾伍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玖仟叁佰陸拾元、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