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49號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告 張凱復 籍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0○○○○○○○芬園辦公室)(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