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98號
原   告  周庭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佳琦林俊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並應補
正,其主張被告二人侵權行為地位於「臺中市梧棲區」之說明及
證據為何,並補繕本二份,以便本院一併送達被告表示意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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