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45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江貞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