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45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黄卉綺

被告 江貞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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