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宣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2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柒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宣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柒拾件,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者,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2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印有「adidas」商標之上衣70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進口快遞貨物原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證,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聲請意旨雖漏引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惟此仍不影響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本院當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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