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葉佳被告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213號被告甲○○、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案件扣案之槍管4支,係該條例所稱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4年6月29日刑鑑字第0940095227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法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槍管4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1支係玩具金屬槍管(內具阻鐵),另3支均係土造金屬槍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6月29日刑鑑字第0940095227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是扣案之3支土造金屬槍管均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應可認定,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213號被告甲○○、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僅就被告甲○○、乙○○涉嫌幫助製造槍枝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被告甲○○、乙○○於偵查中既均坦承知悉「 林語川 」將扣案之槍管寄放於其二人之住處,而被告甲○○、乙○○涉嫌持有或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部分並未據檢察官偵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上開槍管,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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