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皓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皓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皓閔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皓閔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並經受刑人回覆,有陳述意見狀1張在卷可參,是本件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欣怡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411、7966、9194、11901、14530、17509、17524、18283、18537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411、7966、9194、11901、14530、17509、17524、18283、185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1號110年度原上字第61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9日110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46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463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1日111年8月11日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3罪名加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6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12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