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65號
原   告  莊鳳英
被   告  祝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何尚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