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4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冠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佑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35、6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資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5月19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435、6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2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足認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毒偵5435號卷第35、132頁),聲請人就此部分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相關資料
1
安非他命1包
(毒品編號:DE000-0000(0),含包裝袋1個)
⑴毛重:6.47公克
⑵淨重:5.16公克
⑶使用量:0.005公克
⑷剩餘量:5.155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6.465公克
⑹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0))、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2
安非他命1包
(毒品編號:DE000-0000(0),含包裝袋1個)
⑴毛重:3.98公克
⑵淨重:2.922公克
⑶使用量:0.001公克
⑷剩餘量:2.921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3.979公克
⑹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0))、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3
吸食器1組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0))、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